亲历“中国式”集体诉讼:赔我的6万元是这样到账的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青年网祁豆豆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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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年1月,浙江股民胡邦伟收到一笔6.19万元的特殊转账,名目为“上海A股先行赔付款入账”——去年,他参与了一起“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胡邦伟是一位资深股民,股龄20多年

今年1月,浙江股民胡邦伟收到一笔6.19万元的特殊转账,名目为“上海A股先行赔付款入账”——去年,他参与了一起“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

胡邦伟是一位资深股民,股龄20多年,投资战绩整体盈利。他在打新股前会阅读招股书,持股过程中会阅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认知理性,情绪稳定。用他自己的话说,“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炒股是炒股,生活是生活”“股市资产占比不到20%”,可以算是一位模范级股民。

但是,运气这件事不好琢磨。

2015年、2022年,胡邦伟先后遭遇了华泽钴镍、泽达易盛两起财务造假案件。

其中,前一案从2015年证监会立案调查开始,经历行政处罚、刑事立案、退市处理、民事诉讼等多个环节,直到2021年6月方才终审判决。以胡邦伟参与的民事诉讼受理至终审计算,也有两年多时间,胡邦伟账户损失8万余元,获赔金额3000元出头,比一审(判定结果)还少了七八千块。

后一案则在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协作下,由普通代表人诉讼成功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最终调解审结。从法院受理普通代表人诉讼至审结仅8个月,从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至审结仅5个月,胡邦伟账户损失11.2万元,获赔金额6.19万元。

财务造假为祸:

从股价80多元补仓到20多元

胡邦伟本是在科创板初期打新中签的“幸运儿”。2020年6月,他以19.49元/股的价格中签泽达易盛新股。泽达易盛上市首日,股价一度突破80元,这次中签原本应给他带来两三万元的盈利,但公司的虚假陈述彻底改变了事情的走向。

“我看了招股书,觉得业绩和成长性都过得去,所以新股没卖,反而是一路在买。”作为一名根据信息披露进行决策的资深股民,胡邦伟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深恶痛绝,也正是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他随股价下跌一路补仓至2021年四季度。“虽然公司利润确实下降了一些,但是股价跌幅更大,算算估值在当时也不算高,所以继续补。”

胡邦伟补仓后期,泽达易盛股价已经一路跌至20余元。其在这一只股票上的总投入也达到13.05万元。

“股价上上下下都正常,只要公司客观陈述,行业出现波动、经营出现问题,这些后果我都是认的。但是我们只能靠招股书、定期报告来判断公司,如果你连这些东西都要造假,这就说不过去了。”胡邦伟说。

由于担心过早清仓影响后续索赔,胡邦伟直到2022年四季度泽达易盛公告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才清仓股票,此时股价已跌至6元多。对账单显示,这笔投资总的损失达到11.21万元。

特别代表人诉讼:几乎零成本的维权历程

由于有过一次维权经历,胡邦伟在清仓股票的同时,已经开始关注民间组织的维权动向——尽管他对上一次维权经历不是很满意。“华泽钴镍那次,要找到律师签委托书;要取证,去证券公司拉交易流水、盖章;律师需要出差办案,这个差旅费用要我们这些维权投资者垫付;索赔成功了,要给律师20%作为律师费,毕竟人家付出了很多劳动。整个诉讼的时间确实也很长,前后有两年多时间。终审判下来的3000多元赔偿款,相对于我8万多的损失,我是不满意的,但是上诉还要很高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想一想觉得犯不上,那就算了吧。”胡邦伟说。

彼时胡邦伟不知道的是,为配套保障注册制改革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进行了一次重要迭代,其中一处革新,即以新证券法施行为标志,在资本市场领域确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就是“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

简单来说,“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要经过两个程序:一是法院要成立一个普通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即法院受理后公告征集同案受害者,投资者表明态度参与诉讼);二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通过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全部同案受害者名单提交法院,法院审核后确定最终的获赔投资者名单,投资者无需表明态度即视为参与诉讼,所谓“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胡邦伟的亲身经历说明,这次确实不一样了。

“取证不用自己去取了,所有原始交易持仓信息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都有,什么都不用做,直接给你取好证;一分钱也不用垫付,律师这一端的费用应该是投资者服务中心支付了。”胡邦伟说,“最重要的是,因为投资者服务中心、上交所、中证登等单位的介入,我想各个方面对这个案子都会非常重视。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五六个月就调解结束了。”

“我全程几乎没干什么事。”胡邦伟说。

“中国式”集体诉讼:获赔人数从12名到7000余名

在此案中,相比胡邦伟的“无感”,更“无感”的应该是天津投资者田润平。

田润平是一位刑诉律师,股龄15年,他的投资思路是“少看账户”。因为工作较忙,每当自认看清一类资产的中长期趋势后,他就买入股票并持有,一年也看不了几次账户。这种客观上减少出手次数、过滤日常噪音的投资方式,加之对资产走势的独到见解,让他在15年漫长的股市投资中实现了整体盈利。

但这种淡定的投资方式,也给他带来了麻烦。

“我中签了泽达易盛新股,上市首日卖了一半,后来工作一忙就忘了卖。等再打开账户的时候,发现股价跌下来了,就补了几次仓。”田润平说,他直到公司退市也没有卖出股票,对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过程也没有仔细关注。

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阶段只有12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到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时,由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的存在,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数量从最初的12人增至7195名适格投资者。7195人共获赔2.85亿元,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好像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我做的事情。”田润平回忆。

换句话说,此案中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我不要赔偿”,就可以什么都不做,等待赔偿款最终到账。

尽管自称“投资门外汉”,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田润平,还是高度评价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第一,我认可这个路径。对赔偿结果,肯定有满意的,有不满意的,但能找到全部(适格)投资者,让大家获得赔偿,这就是个好路径。”

“第二,我认同官方机构的加入。我作为普通投资者,感觉投资者服务中心、上交所是官方机构,也是有公益性质的机构。它们的介入,不仅会打消投资者的顾虑,也会更容易获得法院的认同。”

“第三,我认可执行结果。我也听说一些案子,告赢了很不容易,执行更不容易,到最后赔不出钱来你也没办法。但是这次案子,因为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服务中心、上交所等机构的介入,各方都非常重视,像保荐机构、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都主动拿出资金赔偿,这是很实际的结果。”

“第四,我认可这个速度。有早一年获受理的案子,到现在判决还没下来。这个案子,拿我们天津相声大师马三立的段子说,是‘赶上这拨了’。”

“中国式”集体诉讼这样落地

关于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建议最早出现于2000年前后,随着实践的深化,20年后终于写入了证券法。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从司法解释位阶、司法实践角度,为法条设计的制度落地提供了明确路径。当然,在实际落地的过程中,还有大量空白需要填补。

同时,作为一项涉众涉财的全新制度,如何最大程度地包涵和便利投资者,既在法的精神中,更在法的实践中。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最大的特色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无需支付费用、无需经历诉累,即可享受特别代表人诉讼成果。投资者服务中心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须获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委托,为满足该前置条件,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开发投资者公开征集系统,同时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征集、提交相关材料,专门开发了微信小程序,投资者通过手机扫码就可以完成资料提交、人脸识别。在泽达易盛案中,为更好倾听投资者声音,在中国投资者网增设了专栏接收投资者意见、建议。案件赔偿款发放阶段,投资者服务中心致函100家证券公司,请其告知投资者赔偿款的到账情况。同时,一直保持畅通400热线电话为投资者答疑解惑。

上交所投资者服务部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集体诉讼制度在本土市场能否茁壮成长,不仅考验立法者和监管者的智慧,更取决于权益被侵害的广大投资者能不能拿到真金白银的赔偿。在康美药业、泽达易盛两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推进过程中,上交所立足一线监管职责,在做好信息披露监管、保障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同时,力求与投保机构形成制度实施合力。在规则制定方面,充分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宗旨。

例如,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代表人诉讼为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纠纷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在畅通诉求处理渠道方面,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接待来信来访等形式,接收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投诉、建议和举报,便利投资者行权维权。在制度宣传方面,通过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通俗易懂的投教微课、广播、长图等材料,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懂法用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的作用更重在示范引领,在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的背景下,上交所面对广大投资者更注重‘授人以渔’,鼓励投资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向投保机构、行业协会等公益机构请求专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上述负责人说。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指出,“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新“国九条”明确,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强调“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新“国九条”提出的要求、目标和工作部署,为下一阶段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指明了方向。

投资者的“中国式”隐形契约

投资者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期待非常高,这也凸显了新制度的巨大生命力。

“为什么出现问题时,我希望官方机构介入?”胡邦伟说,“我不清楚这些机构的具体性质,在我看来都是官方,或者都是行政机构的延伸。虽然从现实讲,不可能每个案子官方机构都管得过来,但还是希望官方机构更多地管,更多地介入。老百姓相信市场、参与市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政府信誉的背书。”

“我觉得老百姓愿意进入市场,实际上心里存在着与官方机构的隐形契约,所以当有问题发生时,还是要官方机构介入和负责任。这是我国市场和欧美市场不一样的地方。”胡邦伟说。

田润平也表示,泽达易盛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个金融司法实践的范本。从对未来的期待看,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田润平希望官方机构有更深的介入。

“当然我也清楚,官方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个案子都参与。但是现阶段,我还是希望每出一个案子官方都能介入,坚持一段时间,让违法者不再存在侥幸心理,后面的案子可能会越来越少。”为此,田润平建议大力充实投保机构和交易所投保岗位的人力和资源投入。

进一步充实力量,更多介入投资者权益侵害案件,压实违法者赔偿责任,从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特色鲜明的“中国式”集体诉讼设计和实践,将逐渐成为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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