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车辆合格证本应是提车时必须交付的“随车文件”,但不知从何时起,它悄然变成了“贷款担保物”,车证迟拿成了“卖车潜规则”——4S店常常解释,4S店采用的都是“车辆合格证质押贷款”的经销模式,卖了车后,赎回合格证需要时间。近几年,又出现一种怪现象,那就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买车后长时间拿不到车证,无法上牌,只能“裸奔”。
《天天315》节目曾经报道过多起这类事件。先来回顾一个旧案例:无法上牌的比亚迪F3。
辽宁盘锦车主李先生,去年6月,在辽宁省的比亚迪锦州远东4S店购买了一辆比亚迪F3,付清全款后,4S店让他先提车,一周后再来取合格证,4S店没告知原因,李先生竟也默认接受。
李先生:提车,他没有合格证,我第一买车没经验,我寻思,因为当时大部分4S店不都这样吗,都是三天之后或者是一个星期之后给合格证。
谁知他这一等,就等了9个月,合格证一直不见踪影。
李先生:他说合格证在厂商那边没有发过来。
李先生家住在盘锦市,离锦州远东4S店很远,往返共计300公里,为了合格证的事,他已经往4S店跑了30多趟,被折腾的心力交瘁。
4S店为什么屡次爽约?合格证到底在哪儿?比亚迪锦州远东4S店的总经理谭先生称屡次爽约的原因是,他们在卖了汽车后,向银行赎回合格证时,遇到了一些麻烦事,所以合格证现在还在厂家手里。他说李先生10天后应该能够拿到合格证。
谭先生:4S店都跟当初签的三方协议是跟中国人民银行签的协议,签的三方协议,啥叫三方协议呢?就是厂家和商家还有银行签的这种协议,我们打30%的款付100%的车,车卖完以后这70%返回去以后,银行就把这个收到这个钱以后就把证就放出来了,但是比亚迪后来又跟什么光大银行什么民生银行签合同了,是金融关系跟银行有协议,人家拿这个说事了。等等他们解决完了,证就拿过来了。
谭先生所说是否属实?记者向厂家进行核实,但是厂家公关部电话始终没人接听。记者后来从比亚迪客服处了解到,车主李先生是在4s店二级网点买的车,合格证是因一级网点沈阳中招4S店经营异常被扣。
记者:状态异常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异常情况呢?
比亚迪客服:这个我们自己查询不到的,它只是相关部门反馈给我们客服中心确实是状态异常,具体是哪方面,哪个异常,我们没有办法给到您具体信息。
报道播出后,4月份,车主李先生才拿回爱车的身份证,也就是汽车合格证。
再来关注一个新案例。雪铁龙DS5车主14年买的车,至今没拿到合格证。
云南昆明车主杨先生,2014年4月份在昆明中亚新长征DS 4S店,花近30万买了一辆雪铁龙DS5。购车当天,4S店承诺几天后交付合格证,让杨先生先提车回家等待通知,杨先生也以为等几天是正常现象,就在家里安心等着。哪料,这一等就等了两年,等到现在,他也还没有拿到车辆合格证。
杨先生:买车的时候确实之前听说过这个合格证的问题,但是没想到会那么严重,我们有好多车都没拿到,然后有一些是押在深圳市交通银行,我们是押在重庆兵器装备财务有限公司。
车主们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起诉后发现,“走法律途径”听起来容易,实际操作起来很难,费时费力还费钱。
杨先生:我们1月份立的案,一直到今年10月18日才开庭,前天才拿到判决,胜诉的话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就是还要看金融公司还有厂家他上不上诉,如果他上诉我们还得往后拖,我们就一直这么放着快两年了,就这么放着。
据中消协投诉部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8月以来,中消协及部分地方消协连续收到众多消费者反映,“提车后,迟迟拿不到车证,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问题,投诉品牌涉及长安雪铁龙、广汽菲克、宝马、东风雪铁龙、东风标致、斯柯达等众多品牌。这类问题为什么会大量持续出现?问题症结出在哪里?
中消协投诉部谢龙介绍,经调查发现,在新车交易过程中,国内汽车销售市场普遍存在以“车辆合格证担保贷款”的融资模式,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金融机构向经销商贷款或签发金融机构承兑汇票付款给生产厂家用于采购汽车,金融机构要求占有生产厂家汽车合格证,经销商卖出车后去银行解除担保赎回车辆合格证,再交给消费者。
由于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及经销商自身经营问题,有的经销商会出现资金链断裂、4S店倒闭、老板“跑路”等情况,导致购车消费者无法按时拿到合格证,不能正常上牌上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消协已经在今年3月8日集中约谈了国内29家主要汽车品牌,敦促厂家加强经销商管理,一方面要认真处理已经发生的消费纠纷,另一方面,切实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蔓延。此外,中消协直接受理了多起合格证抵押不能上牌照的投诉。
谢龙介绍,他们在处理了大量投诉案件后发现,合格证担保贷款是症结所在。因此,中消协认为汽车合格证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呼吁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叫停金融机构汽车合格证担保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应主动停止汽车合格证担保贷款业务。
谢龙:在处理这些投诉之后,我们再回到车辆合格证担保贷款的源头,它其实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甚至是不合规的,本身汽车合格证是一种随车文件,如果单独一个汽车合格证它是不具有任何抵押效力的。那么银行和4S店拿这个东西做抵押,本身对银行来说签署的合同就有法律风险,正常情况下签署汽车购买合同是一定有合格证的,而且购买的汽车合同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汽车,合格证只是一个随附的文件。它只是一个证明性的文件,证明这个汽车是合格的,而不具有价值性的签署协议的这种效力,我们也是建议银行或者是金融公司的监管部门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把这个事件给叫停。
目前,中消协已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函,希望两部门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网络)
关于这一话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还有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您对车辆合格证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车证分离的这种销售模式,怎么看?没有被禁止,是存在即合理吗?
李斌:首先这种融资模式存在了很多年,它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第一是厂商;第二是4S店,就是经销商。第三是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厂商是要求4S店全款提车的,而4S店本身自有资金又不足,它又没有不动产能够向银行提供有效的抵押,因此银行就要求,那你干脆把汽车合格证“质押”给我好了,这种“质押”是打引号的,后面我们会再去分析它的效力。
于是银行就认为,有了这样的合格证作为一种担保,它就可以放心地把款项贷给4S店,由4S店向厂商直接支付全部的购车款。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合格证抵押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因为你要知道,合格证本身是一种证明文件,它本身没有任何的财产价值,也就意味着,如果将来4S店没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时候,银行是不能够拿汽车合格证拍卖、变卖来实现优先受偿权的,也就是通俗的说银行的金融债权是不能够通过汽车合格证的担保来得到实现的。这种方式虽然法律并没有严格的禁止,但问题在于,它并不受法律的保护,那司法事件中很多案例都是这样的。如果银行要求实现有限受偿权的时候,法院通常会认定,这种所谓的汽车合格证质押,不构成法定的担保方式,合同是无效的。
我们也知道,这种经营模式其实对厂商是最有利的,我可以一下子回笼全部的售车款,而对于4S店而言,它可以借用银行的贷款来实现自己去厂商提车,然后扩大经营规模这种经营的诉求,而对于银行来说,他认为自己有了这么一个合格证的担保,他就可以实现债权去赚取它的利差,这种方式确实不单单是对消费者有相关的上不了牌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车辆不能上路的风险,而对银行的债权实现也是存在极大地金融风险的,这是关于融资的模式。
关于车证分离的销售模式,很显然第一个它违反了合同法,第二个他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因为我们都清楚,汽车合格证明属于车的一种法定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他作为经销商4S店根据他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他是作为一个“从合同义务”的,就是我要向你交付汽车并转移车辆的所有权给消费者,这是“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主要是把包括车辆合格证在内的与车辆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付给消费者,这是一个“从合同义务”。如果你现在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而不向消费者交付,很显然这是一种违约行为,那么我们作为消费者其实是有权力请求法院强制4S店向我履行交付汽车合格证义务的这样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我的观察就是这种融资模式虽然能够满足了厂商4S店和银行各方的利益诉求,但他缺乏法律依据。汽车合格证“质押”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是无效的担保,而这种方式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危急到了银行的债权,实在是不应当存在的,
经济之声:国内大量持续出现迟拿或拿不到汽车合格证的问题,中消协认为,合格证担保贷款是症结所在,您认为问题症结出在哪里?
裘叶:首先,因为4S店从银行拿到钱以后,没有按照约定在汽车销售以后还贷,导致了合格证一直被质押在金融机构,所以消费者交了全车款以后一直拿不到合格证。从目前来看,合格证担保肯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
我之前也在网上找到了一个相应的案例,是关于江苏南京中院出了一个判决,消费者同样也是因为买车拿不到合格证,然后起诉了银行,起诉了厂家和4S店,最终法院是判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银行限期返还抵押的合格证,而且帮助办理这个上牌照的手续。所以说从法律目前的案例来看,对消费者要求诉讼,要求去返还这个合格证是可以得到一种支持的。所以我们也建议,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问题,可以考虑走法律途径。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些案例一定会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
经济之声:微信平台上听众“零点”留言说,金融机构竞争其实是很激烈的,这个金融产品推出也算是一种比较好的模式,合格证担保贷款应该规范,管好经销商,合格证质押了厂家应该随车公示,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消费者购车车款直接打到贷款银行,或者是厂家,如果一旦进入了这个入库或者说就是把它打到了相应的账户以后,这个合格证,被质押的合格证就应该返还给我们的消费者,这样的话它就由一个恶性的循环模式变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模式了,您对这个观点怎么看?有可能改变现状吗?
李斌:这也是现状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我们在这种模式现在还依然在实践中操作的情况下,刚才的网友提出的问题也是可以考虑的,就银行如何监管经销商,因为在银行和经销商之间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银行的金融债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汽车合格证的质押,而是取决于4S店卖了车之后车款的用途,是不是能够及时地按照约定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因此我们觉得它完全可以要求4S店在已消费者之间签的汽车买卖合同上明确告知,这辆车的合格证已经在银行的地方占有了,是担保的一笔贷款。如果说让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更加能够有非常好的担保作用就是让消费者把款项直接打到作为债权银行的账户里面去,如果银行确认收到了款项了,他就自然会把汽车合格证返还给4S店,4S店就能够向消费者进行交付了。但问题现在这种监管的力度和实践操作的可能没有那么规范的,因此就存在一种什么情况,银行只拿到了合格证,对于这辆汽车本身消费的款项去向,包括车辆提放的仓库,银行都是不监控的。
也有一种可能性,银行指定4S店把你的车都存放在我指定的仓库之中,如果你卖了这辆车,你要提车的话,必须经过银行的书面同意,这是银行对于他质押合格证相对应的汽车的趋向,销售情况,最后一个实时的追踪。这些都是能够确保银行债权实现的有效的措施。而我们也要注意到,银行债权如果实现了,汽车合格证自然就会返还给汽车4S店,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了。
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要看到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这种方式本身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刚才裘叶也提到了南京中院的判决认为这是一种抵押,抵押不能登记,不能对抗针对第三人,我倒是觉得可以商榷的在什么地方的呢?首先它低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我是不需要交付的,如果是真正抵押的话,等于合格证还在4S店手上,它只跟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不转移占有。但问题在于,你把合格证交给银行了,由银行实际控制,而又是抵押本身这个物权的内容就发生了违法的情况,就冲突了,因为质押才会交付,这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
所以我倒是更倾向于这种所谓的担保,本身就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它就不具有担保效力。你知道,汽车合格证本身离开了车辆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它是不能够单独流通的,更是不能够变现的。所以对于银行债权是没有直接的优先受偿担保的。他能够给银行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定心丸呢?就是我有了合格证,如果你4S店不向我还钱,那你将陷入对消费者的违约,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4S店售车之后把款打给银行。那么在现有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改变,我们也觉得网友提出的是有一定合理性,银行监控售车行为,银行监控资金走向,实现债权后返还4S店的所谓的合格证,这样消费者权利也就被保护了。
经济之声:我们消费者设计的路线图从理想的层面上来说,其实是可行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为监管或者实施的不利,从执行的层面上来说,它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我能这么理解吗李斌律师?
李斌:因为现在出现了很多的纠纷,这种纠纷本身就反映出了这种模式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风险就在消费者一方,当然了银行的金融债权就可能变成了不良资产因为4S店如果资金链断了,跑路了你拿这个合格证又不能够优先受偿,你拿不到贷款,那这个时候消费者又上不了牌,没法上路,双方都是双输的结果,所以我这种方式对于银行并没有真正的担保意义。
经济之声:经销商资金链断裂,4S店老板跑路,贷款没人还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后,很多车主希望厂家能先印制出一批合格证,让车主们先上牌,别让新车变“黑车”。然后再由厂家或银行去追讨钱款。这种要求合理吗?
李斌:首先,厂商和消费者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这样一种交易的模式中存在着上下游的买卖关系。首先,厂家把车卖给经销商、4S店,它们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4S店收到车之后又跟消费者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只要车辆不存在缺陷,厂商和消费者之间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不能让厂商对其履行某种合同义务。
经济之声:汽车合格证担保贷款该不该被叫停?
裘叶:首先我认为应该被叫停。这种融资模式之所以会出现,主要还是因为4S店经销商与汽车厂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问题。由于目前的经济大环境比较低迷,可能汽车的销量不太乐观,在这种情况下,合格证的发放可能就比较宽松,但是这确实会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失。因为4S店在盲目扩张以后,它的资金链或者自身经营可能会出现问题,进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的遭受损害。如果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比较顺畅,改变汽车销售批零倒挂现象,这种问题可能会得到缓解。
(编辑: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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